問題詳情

40. 下列有關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條件之敘述,何者有誤?
(A)營業滿三年
(B)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
(C)應有最少二名以上符合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五
(D)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666667
統計:A(5),B(2),C(14),D(0),E(0)

用户評論

廖郁玲】評論

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 第19條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應具備下列條件:一、營業滿三年。二、實收資本額不少於新臺幣三億元。三、應有一名以上符合第十二條所定資格條件之股東,且其合計持股不少於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二十。四、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不低於面額。五、最近半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處分。六、最近二年未曾受本法第一百條第ㄧ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處分。期貨經理事業曾受前項第五款或第六款之處分,且經主管機關命令其改善,於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時,仍未具體改善者,主管機關得不許可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