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上所稱之條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其概念內涵包括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使用條約或公約者
(B)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若名稱使用協定而非條約,亦可能為憲法上所稱之條約
(C)條約案在提出於立法院之前,應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D)條約未附有批准條款者,即無須送立法院審議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88043
統計:A(41),B(226),C(395),D(5251),E(0)

用户評論

黃詳達】評論

依釋字第329號國際書面協定可粗略分為下列兩種(一)內容直接涉及國防 外交 財政 經濟等國家重要事項 或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具有法律上效力  及憲法所稱條約

我是小安】評論

自我提醒:要看仔細呀!!! 不要看多字多就慌了!!!

阿偉】評論

條約:總統→行政院→立法院宣戰:行政院→立法院→總統有無批准條款都要送立法院審議能不送的只有:1.法律授權2.事前立法院已經同意過3.與國內法律相同

derek801204】評論

依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上所稱之條約:(A)其概念內涵包括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名稱使用條約或公約者 (B)我國與其他國家締結之國際書面協定,若名稱使用協定而非條約,亦可能為憲法上所稱之條約 (C)條約案在提出於立法院之前,應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D)條約未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