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7 甲與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死亡後,其妻乙、女兒丙、養子丁共同繼承原本甲的二分之一應有部分,乙與丙則擅自將該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出賣並移轉於戊,依實務見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A)符合,因為得促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
(B)不符合,因為違反現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
(C)不符合,因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是民法的例外規定(特別規定),而例外解釋應從嚴
(D)不符合,因為丁的財產權應予保障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53333
統計:A(102),B(47),C(14),D(21),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