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o-Jen (已上岸)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 第 59 條 第 3 項保險人逾 60 歲繼續工作者,其逾 60 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 5 年計,合併 60 歲以前之一次 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 50 個月為限。
【用戶】Jerry Chen
【年級】國一上
【評論內容】給付標準:(1)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1個月;保險年資合計超過15年者,超過部分,每滿1年發給2個月,最高以45個月為限。被保險人逾60歲繼續工作者,其逾60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5年計,合併60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50個月為限。(2)保險年資未滿1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30日者,以1個月計算。資料來源~勞動部網頁http://www.bli.gov.tw/print.aspx?a=g0IiQXhuoQs%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