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以下 A、B 二案均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案件。A 案係法定本罰為拘留或罰鍰之案件,經法院簡易庭裁定不罰退回警察機關;B 案則為同時違反刑事法律之另一法定本罰為罰鍰之案件,亦經檢察官不起訴並退回警察機關。請問:如 A、B 二案均尚未罹於社會秩序維護法追究時效,警察機關可否再予處罰?
(A) A 案不可以;B 案可以
(B) A 案可以;B 案不可以
(C) A、B 二案均不可以
(D) A、B 二案均可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04938
統計:A(49),B(11),C(10),D(11),E(0)
用户評論
【lunasea977】評論
第 38 條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者,應移送檢察官或少年法庭依刑事法律或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B案本罰為罰鍰,仍可依社維法處罰。
【Ucg Tppu F】評論
裁定簡易庭決定 裁定適用抗告救濟 向普通庭抗告 處分警察機關決定 處分適用聲明異議救濟 向簡易庭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