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空空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票券金融公司投資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特定企業發行之公司債總餘額,不得超過該票券金融公司淨值百分之五,且該公司債債務人(發行人或保證人)或該特定債務之信用評等應符合一定等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