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徒(我要回家!)】評論
訴願法第14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A)
【106 Police 上榜】評論
(A)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1 個月內為之 (B)利害關係人提起訴願者,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後,已逾 3 年者,不得提起 (C)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D)訴願人誤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以外之機關提起訴願者,以該機關收受之日,視為提起訴願之日
【Show Ayu】評論
只要期間內聲明不服視為提請訴願
【陳紹綸】評論
利害關係人 關係人 三個字 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