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41y621】評論
(七)受益人會議之決議: 1.受益人會議之決議,除期貨信託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經持有代表已發行受益憑證受益權單位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之受益人出席,並經出席受益人之表決權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2.受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作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或蓋章,並由受益人會議召開者於會後三十日內,將議事錄送達於本會、期貨信託事業、受益人及基金保管機構或信託監察人,並抄送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 3.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月、日、場所、主席姓名及決議方法,並應記載議事經過之要領及其結果,在期貨信託基金存續期間,應永久保存。 4.議事錄應與出席受益人簽名簿、寄回書面文件(含表決票)之受益人名冊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保存於期貨信託事業。但受益人會議以書面方式召開者,得免附受益人簽名簿。https://law.fsc.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