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ng Wu
【年級】小五上
【評論內容】這題應該是考有關勞基法§56 Ⅱ的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相關法條: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2 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一年: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二、財政部代表一人。三、經濟部代表一人。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五、中央銀行代表一人。六、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七、勞方代表四人。八、資方代表四人。九、專家二人。但此規程已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廢止,此題應僅供參考...
【用戶】ChienHui Tang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已廢止,《勞工退休基金監理會組織法》取代之。勞工退休基金監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一人兼任之;其餘委員,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就下列人員派 (聘) 兼之;委員任期一年: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表一人。二、財政部代表一人。三、經濟部代表一人。四、行政院主計處代表一人。五、中央銀行代表一人。六、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代表二人。七、勞方代表四人。八、資方代表四人。九、專家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