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9. 依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應經何人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A)董事長
(B)董事長及經理人
(C)經理人及會計主管
(D)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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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14 條規定: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