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Pedro J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第22條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一、有第十二條第一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 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冒名頂替。三、偽造或變造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