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幾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A)30 
(B)60 
(C)90 
(D)120。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512821
統計:A(22),B(20),C(60),D(0),E(0)

用户評論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9條(定期勞動契約與不定期勞動契約)【相關罰則】第1項~§79  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