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guava1555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9-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A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B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C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9條之1(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