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4、下列何種情形,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A)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B)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C)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D)勞工任職工作滿3年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3979
統計:A(12),B(11),C(45),D(123),E(0)

用户評論

【用戶】guava1555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勞動基準法§9-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A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B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C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用戶】確定目標後,專注踏實的實現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第9條之1(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