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依民法 758 條之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下列何者係屬本條所謂應登記始生效力之法律行為?
(A)抛棄
(B)混同
(C)繼承
(D)強制執行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8427
統計:A(156),B(20),C(52),D(17),E(0)

用户評論

【用戶】施威威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請問是第幾條呢

【用戶】祝念祖(地政士終於及格)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758條Ⅰ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Ⅱ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用戶】vujrmp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不動產物權拋棄的話要去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塗銷登記,才會發生拋棄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