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 Chen】評論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18-7:會計師依會計師法或證券交易法1.受處分警告或申誡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一年」內如准予採用,應註明採用之原因並審慎評估。2.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止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查核簽證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於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之二倍期間內不予採用,上述之二倍期間低於一年者,以「一年」為準。3.受處分除名或撤銷公開發行公司查核簽證之核准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不予採用。
【Chi Chen】評論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徵信準則§18-7:會計師依會計師法或證券交易法1.受處分警告或申誡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一年」內如准予採用,應註明採用之原因並審慎評估。2.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或停止辦理公開發行公司之查核簽證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於受處分停止執行業務期間之二倍期間內不予採用,上述之二倍期間低於一年者,以「一年」為準。3.受處分除名或撤銷公開發行公司查核簽證之核准者,其簽發之財務報表查核報告自處分日起不予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