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姚佳佳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一直錯…真想賞自己兩巴掌
【用戶】JiaYing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