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7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此項規定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契約自由之意旨是否相違背?
(A)尚無違背
(B)部分違背,涉及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
(C)部分違背,涉及契約自由之限制
(D)違背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之仔】評論

釋字第802號(民國110年02月26日)爭點:1、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及第 7 條平等權之意旨?2、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6 條第 2 款規定是否符合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解釋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工作權、第 22 條契約自由及第 7 條平等權之意旨尚無違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6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二、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而要求或期約報酬。」與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尚無違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