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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第 23 條(A)O(B)X
問題詳情
520.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第 23 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
計算中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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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 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機關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第 23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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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逾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第 23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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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第 23 條(A)O(B)X
523.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在公告金額十分之ㄧ以下者,不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第 23 條(A)O(B)X
524. 機關辦理委託資訊服務,其服務費用未達公告金額者,得依採購法第49條規定以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第 23 條(A)O(B)X
525. 機關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100萬元之採購案,即使符合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仍應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
526. 有關100萬元以上之採購,依採購法第19條規定,得以「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報價或企劃書」方式辦理。第 23 條(A)O(B)X
527.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依向廠商詢價結果報價金額未達公告金額認定之。第 23 條(A)O(B)X
528. 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各級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
529.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者,依規定應公告於「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網站,並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邀請廠商遞送企劃書,並得參考最有利標的精神擇符合需要者依序
530. 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公開取得書面企劃書者,應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刊登「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公告,免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邀請廠商遞送企劃書,並得參考最有利標的精神擇符合需
531. 對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可敘明理由通案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不採公告方式辦理。第 23 條(A)O(B)X
532. 縣政府得自行訂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方式,但應符合採購法第49條規定。第 23 條(A)O(B)X
533.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應將監造一併納入,以減少機關之管理介面。第 24 條(A)O(B)X
534. 機關以統包辦理採購,不得將監造納入。第 24 條(A)O(B)X
652.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優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第 26 條(A)O(B)X
653.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第 26 條(A)O(B)X
65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第 26 條(A)O(B)X
65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第 26 條(A)O(B)X
65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如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則可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第 26 條(A)O(B)X
535.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第 24 條(A)O(B)X
65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第 26 條(A)O(B)X
536. 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第 24 條(A)O(B)X
658.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第 26 條(A)O(B)X
53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第 24 條(A)O(B)X
659.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第 26 條(A)O(B)X
602.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第 25 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