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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第 26 條(A)O(B)X
問題詳情
654.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第 26 條
(A)O
(B)X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
計算中
-1
書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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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 採購法第26條第3項所稱同等品,指經機關審查認定,其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不低於招標文件所要求或提及者。第 26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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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5.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且非適用我國締結之政府採購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招標文件限定廠商必須以我國產品供應,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6條規定。第 26 條(A)O(B)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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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6.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如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則可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第 26 條(A)O(B)X
535. 統包採購之性質及於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第 24 條(A)O(B)X
657.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不應以有3家以上廠商可供應,即認定為無限制競爭之虞。第 26 條(A)O(B)X
536. 統包採購之性質僅限於工程及財物採購,勞務採購尚無統包之適用。第 24 條(A)O(B)X
658.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無需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第 26 條(A)O(B)X
537.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屬負責細部設計之廠商可為投標廠商。第 24 條(A)O(B)X
659.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之審查結果,其非同等品者,機關應敘明原因書面通知廠商。第 26 條(A)O(B)X
602.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即通知共同投標廠商每一成員。第 25 條(A)O(B)X
552.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得不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第 24 條(A)O(B)X
603. 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機關應視可歸責之事由,對各該應負責任之成員個別為通知。第 25 條(A)O(B)X
553.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設計有變更之必要者,仍應經機關同意或依機關之通知辦理。第 24 條(A)O(B)X
604.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僅得共同投標不得單獨投標。第 25 條(A)O(B)X
554.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應於招標文件規定得標廠商設計成果之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由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第 24 條(A)O(B)X
605.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不得對同一採購另行提出投標文件或為另一共同投標廠商之成員。但有該採購涉及專利或特殊之工法或技術,為使擁有此等專利或工法、技術之廠商得
555. 根據統包實施辦法規定,統包之範圍,於財物採購,不得包含營運。第 24 條(A)O(B)X
606.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不得以外文書寫。第 25 條(A)O(B)X
538.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應終止或解除契約,但報經上級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第 24 條(A)O(B)X
607. 機關可於招標文件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且該採購係外國廠商得參與者,涉及外國廠商之共同投標協議書,得以外文書寫,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第 25 條(A)O(B)X
539.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招標文件應規定設計結果不符合契約規定或無法依機關之通知變更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第 24 條(A)O(B)X
608.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如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者,無需先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第 25 條(A)O(B)X
540. 機關以統包辦理招標,不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投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關於設計之履約能力資格。第 24 條(A)O(B)X
609. 機關允許共同投標時,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受)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受)領;其屬分別請(受)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受)領之項目及金額。第
660. 機關就廠商所提出之同等品比較表等資料,以機關自行審查為原則,以開會或委託審查為例外。第 26 條(A)O(B)X
661. 開標前如取消採購,則應刊登無法決標公告。第 27 條(A)O(B)X
662. 採購公報按日發行,全年無休。第 27 條(A)O(B)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