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震冬】評論
法法法
【貼貼樂 ( ̄︶ ̄)↗】評論
法院組織法 第4條 (審判長)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5 法院以合議制審判案件時,下列那一種人員不是合議庭的一員? (A)審判長(B)受命法官(C)陪席法官(D)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