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evin Lin】評論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 62 條 任何人不得以國籍、種族、膚色、階級、出生地等因素,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因前項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依其受侵害情況,向主管機關申訴。前項申訴之要件、程序及審議小組之組成等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
【Anyta Tseng】評論
太快了眼花
【黃博裕】評論
出國接副總
【Pass】評論
反面解釋....我可以看不起你學歷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