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hsu212】評論
票據法第22條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璐】評論
對前手之追索權匯票,本票 執票人 自做成拒絕證書日起--1年免除做成拒絕證書 到期日起算支票執票人 提示日起--4個月匯票,本票 背書人 自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6個月支票背書人 ----2個月僅為債權之消滅,仍可請求利益償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