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nielH】評論
一般而言,投資人不得在未到期前將債券提前賣回予發行人(發行機構);惟若債券契約明定該債券性質屬「附賣回公司債」,投資人才得在未到期前將債券提前賣回予發行人(發行機構)。該種交易對投資人風險較小,流動性也較高。
【ericchen66677】評論
附買回權公司債:發行機構有權利在未到期前,將該債券提前買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