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1、 (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其辦理追加募集,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何種條件﹖
(A)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或申報送件日屆滿二個月,且申請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B)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或申報送件日屆滿三個月,且申請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C)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或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且申請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七十五以上
(D) 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或申報送件日屆滿一個月,且申請或申報日前五個營業日平均已發行單位數占原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發行單位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liumon1000】評論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募集規定:1.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核發營業執照後,除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外,一個月內申請募集第一支基金。2.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核准或生效後,應於申請核准或申請生效通知函送達日起六個月內開始募集。(第二支基金之後)3.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最低成立金額為新台幣二十億元(封閉式基金二十億元;開放式基金三十億元)。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除了金管會另有規定外,符合自開放買回之日起至申請送件日屆滿一個月條件者,得辦理追加募集。國內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依規定提出申報者,於金管會受到申報書即日起屆滿十二個營業日生效,適用申報生效。終止銷售之處理:基金銷售機構終止辦理基金銷售業務,應即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於事實發生日起兩日內,向投信投顧同業公會申報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