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thonicfredd
【年級】小六下
【評論內容】警察法 第三條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用戶】蔥仔!!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補充更改一下 唷 是依據警察法第3條唷 !!第3條(警察法制之立法與執行)nn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市)執行之。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市)。
【用戶】HAN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警察法施行細則第五條本法第三條第二項由縣 (市) 立法事項如左: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三、關於縣 (市) 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四、關於縣 (市) 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五、其他關於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
【用戶】骨頭
【年級】高三上
【評論內容】警察法實施細則第5條縣(市)立法事項: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三、關於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四、關於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五、其他關於縣(市)警衛之實施事項。第6條直轄市立法事項:一、關於警察勤務機構設置、裁併及勤務之實施事項。二、關於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三、關於直轄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四、關於直轄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五、其他關於直轄市警政及警衛之實施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