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30 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若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A)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普通侵占罪 (B)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脫離持有物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29年上字171號判決
上訴人受甲地郵局之委託,將其鉛子封固之郵袋運往乙地,在運送途中,對於該整個郵袋,固因業務而持有,但其封鎖郵袋內之各個包裹,仍為託運人所持有,並非上訴人所得自由支配,乃將鉛子封印拆開一部,抽竊袋n內所裝包裹,實與侵沒整個郵袋之情形不同,應成立竊盜罪名。
【評論主題】30 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若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A)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普通侵占罪 (B)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脫離持有物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29年上字171號判決
上訴人受甲地郵局之委託,將其鉛子封固之郵袋運往乙地,在運送途中,對於該整個郵袋,固因業務而持有,但其封鎖郵袋內之各個包裹,仍為託運人所持有,並非上訴人所得自由支配,乃將鉛子封印拆開一部,抽竊袋n內所裝包裹,實與侵沒整個郵袋之情形不同,應成立竊盜罪名。
【評論主題】7.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 便衣刑警甲依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的規定對乙執行緊急拘捕,乙誤甲為綁匪而以武力反抗甲之逮捕行動,乙成立妨害公務罪(B) 自強號火車列車長甲查票時,被查驗人乙因找不到車票被
【評論內容】
A.選項 49台上517(脫逃罪為本罪之特別規定)
查上訴人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以強暴脅迫脫逃之罪(另犯同條第一項脫逃罪已判決確定),如果屬實,則該條項之罪,即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妨害公務罪之特別規定,自應逕依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論處,無再比較適用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論處之餘地。
【評論主題】1.下列何者不是縣(市)自治之立法事項?(A) 縣(市)警察業務之實施事項(B) 縣(市)警察常年訓練之實施事項(C) 縣(市)警政事項(D) 縣(市)義勇警察、駐衛警察之組設、編練、派遣、管理等事項
【評論內容】警察法 第三條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評論主題】一、注音與國字:每題1分、共10分【題組】1.野心「ㄅㄛˊ」ㄅㄛˊ:
【評論內容】
63條,未滿18歲或滿80歲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49年台上第1052號
未滿十八歲人犯罪,而其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依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必須減輕其刑,審判上並無裁量之餘地,因而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此亦無其適用。上訴人所犯之罪,其本刑既係惟一死刑,而其時上訴人又尚未滿十八歲,自應先依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減輕後,再適用同法第五十九條遞減其刑方為適法。乃原判決不依此項規定,竟引用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為遞減其刑之根據,不無違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