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thonicfredd】評論
63條,未滿18歲或滿80歲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49年台上第1052號未滿十八歲人犯罪,而其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依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必須減輕其刑,審判上並無裁量之餘地,因而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此亦無其適用。上訴人所犯之罪,其本刑既係惟一死刑,而其時上訴人又尚未滿十八歲,自應先依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六十四條第二項減輕後,再適用同法第五十九條遞減其刑方為適法。乃原判決不依此項規定,竟引用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為遞減其刑之根據,不無違誤。
【呂亞迪】評論
題目不明!(A)也對啊!! 根據第18條得減輕其刑啊
【人生好難】評論
為什麼不是應減輕其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