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0 甲任職於快遞公司,某日運送途中,逕自將托運包裝紙箱拆開,將其內的手機取走自用,若依實務見解,甲應成立何罪?
(A)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之普通侵占罪
(B)刑法第 337 條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C)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之業務侵占罪
(D)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之竊盜罪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簡單1
統計:A(0),B(0),C(0),D(2),E(0)

用户評論

chthonicfredd】評論

最高法院29年上字171號判決上訴人受甲地郵局之委託,將其鉛子封固之郵袋運往乙地,在運送途中,對於該整個郵袋,固因業務而持有,但其封鎖郵袋內之各個包裹,仍為託運人所持有,並非上訴人所得自由支配,乃將鉛子封印拆開一部,抽竊袋n內所裝包裹,實與侵沒整個郵袋之情形不同,應成立竊盜罪名。

韓國小番】評論

託運人持有整個包裹   但沒有持有包裹內的內容物  故本題為破壞原持有 建立新持有的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