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thonicfredd】評論
最高法院29年上字171號判決上訴人受甲地郵局之委託,將其鉛子封固之郵袋運往乙地,在運送途中,對於該整個郵袋,固因業務而持有,但其封鎖郵袋內之各個包裹,仍為託運人所持有,並非上訴人所得自由支配,乃將鉛子封印拆開一部,抽竊袋n內所裝包裹,實與侵沒整個郵袋之情形不同,應成立竊盜罪名。
【韓國小番】評論
託運人持有整個包裹 但沒有持有包裹內的內容物 故本題為破壞原持有 建立新持有的竊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