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1 甲駕車過失撞擊乙,乙意識清醒,但身上有多處挫傷擦傷,甲為趕時間上班,先拿出 10 萬元現金交給路旁商家,委託其先行照護乙,並打電話叫救護車,甲未得乙同意,即離開現場。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離去現場,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B)甲已從事必要救援措施,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之「逃逸」
(C)甲已先行給付民事賠償可能之費用,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D)甲若於事後親至警局表明身分,即不構成刑法第 185 條之 4 肇事逃逸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統計:A(1),B(1),C(0),D(0),E(0)

用户評論

屋哩】評論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上字第 645 號判決:「所謂『逃逸』係指逃離肇事現場而逸走之行為,故前揭規定實揭櫫駕駛人於肇事致 人死傷時有『在場義務』。因此,肇事駕駛人雖非不得委由他人救護,然仍應留置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並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或無隱瞞而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或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於被害人已於第一時間死亡,而無救護可能時,亦應等候檢、警等相關人員確認事故或責任歸屬後,始得離開現場。否則,僅委由他人處理或撥打救護專線請求救助,而隱匿其身分,或自認被害人並無受傷或傷無大礙,即可不待確認被害人已否獲得救護、不候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而得自行離去,自非該法條規範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