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2 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致不知情之乙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原由甲職務上所執掌之公文上。關於甲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
(B)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C)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直接正犯
(D)甲應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間接正犯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1),C(0),D(1),E(0)

用户評論

丫丫】評論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78號判決職掌製作公文書之公務員利用無犯意或無責任能力之人為其完成登載不實之文書,仍應成立該罪之間接正犯。若「無」製作該公文書權限之公務員利用「不知情」而「有」製作權限之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是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