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之繼續犯?(A)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B)第 186 條之持有危險物品罪(C)第 302 條第 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D)第 241 條第 1 項之
【評論內容】
狀態犯: T行為造成法益侵害發生後,行為往往同時既遂終了,惟其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狀態仍持續的犯罪(實務稱犯罪狀態之繼續);實務稱狀態犯為「即成犯」
ex:傷害 277 、侵占 335 ------故A為狀態犯
繼續犯:T行為雖已既遂,惟該行為仍持續進行(實務稱犯罪行為之繼續),一直到行為人終止該行為,整個犯罪才告終結
ex:私行拘禁 302 、 擄人勒贖 347
【評論主題】9 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並要求其交出財物,乙於緊急中撿起石頭防衛,丟向甲持刀的手,石頭擊中甲的手臂導致甲手臂骨折,刀也掉落,甲因疼痛倒地哀嚎。此時,乙想起剛剛險遭甲搶劫之情形,越想越氣,遂拿起甲掉落於地
【評論內容】
此時,乙想起剛剛險遭甲搶劫之情形,越 想越氣,遂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倒地哀嚎的甲砍成重傷 -------此處已不在適用23條正當防衛,因為已無「現在不法侵害」,應論以277 II 或是 278
【評論主題】12 下列何者非人民得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標的?(A)最高法院判例 (B)最高行政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C)高等法院裁判 (D)公立大學招生簡章
【評論內容】
因為(C)高等法院裁判 非為最終判決裁定
【評論主題】48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之繼續犯?(A)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B)第 186 條之持有危險物品罪(C)第 302 條第 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D)第 241 條第 1 項之
【評論內容】
狀態犯: T行為造成法益侵害發生後,行為往往同時既遂終了,惟其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狀態仍持續的犯罪(實務稱犯罪狀態之繼續);實務稱狀態犯為「即成犯」
ex:傷害 277 、侵占 335 ------故A為狀態犯
繼續犯:T行為雖已既遂,惟該行為仍持續進行(實務稱犯罪行為之繼續),一直到行為人終止該行為,整個犯罪才告終結
ex:私行拘禁 302 、 擄人勒贖 347
【評論主題】9 甲持水果刀脅迫乙,並要求其交出財物,乙於緊急中撿起石頭防衛,丟向甲持刀的手,石頭擊中甲的手臂導致甲手臂骨折,刀也掉落,甲因疼痛倒地哀嚎。此時,乙想起剛剛險遭甲搶劫之情形,越想越氣,遂拿起甲掉落於地
【評論內容】
此時,乙想起剛剛險遭甲搶劫之情形,越 想越氣,遂拿起甲掉落於地上之水果刀,將倒地哀嚎的甲砍成重傷 -------此處已不在適用23條正當防衛,因為已無「現在不法侵害」,應論以277 II 或是 278
【評論主題】22 公務員甲假藉公出為由,請託同事乙代其處理公文,再施用詐術使乙陷於錯誤,導致不知情之乙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原由甲職務上所執掌之公文上。關於甲之論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應成立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
【評論內容】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878號判決
職掌製作公文書之公務員利用無犯意或無責任能力之人為其完成登載不實之文書,仍應成立該罪之間接正犯。
若「無」製作該公文書權限之公務員利用「不知情」而「有」製作權限之公務員為不實之登載,是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評論主題】66 關於業務過失致死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業務屬行為人之身分要件,需有證照始得執行,無證照之人執行業務,過失致死,不適用之(B)實務上認為,業務不以主要部分之業務為限,亦包括為完成主要業務附
【評論內容】
A 錯誤→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26號判例提到: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
B 正確→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所提之附隨業務之認定: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C 正確→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62號判例有提到:業務過失罪,以業務上有應注意之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足構成
D錯誤→學說認為,所謂業務行為,係指以此為業的行為,當行為人不實施該行為時,即不存在有業務行為之問題(陳子平老師)
E 正確→28條之共同正犯應以故意為要件,過失應為各自負責
【評論主題】5.甲想殺A,卻誤B為A,舉槍朝B射擊,但因為射擊技術不佳,誤射B身旁之A,A因而死亡。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成立殺人既遂罪(B)甲成立殺人既遂罪與殺人未遂罪之想像競合(C)甲成立殺
【評論內容】
只求讚 雖然甲本來就想殺A,但是甲在射殺A的時候已經發生客體錯誤了,舉槍瞄準的是B而不是A,所以甲在殺A的當下對A沒有殺人故意,甲本來就想殺A僅屬「事前故意」而非刑法13所稱之故意
以上為淺薄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