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丫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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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A 錯誤→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826號判例提到: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 B 正確→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判例所提之附隨業務之認定: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C 正確→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62號判例有提到:業務過失罪,以業務上有應注意之義務為前提,且按其當時情節,係能注意而不注意者,始足構成D錯誤→學說認為,所謂業務行為,係指以此為業的行為,當行為人不實施該行為時,即不存在有業務行為之問題(陳子平老師)E 正確→28條之共同正犯應以故意為要件,過失應為各自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