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之繼續犯?
(A)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B)第 186 條之持有危險物品罪
(C)第 302 條第 1 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D)第 241 條第 1 項之略誘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625
統計:A(9),B(5),C(1),D(1),E(0)

用户評論

Fang Ming Lin】評論

繼續犯,為刑法學上之名詞。乃研究犯罪之形態時,別於即成犯與連續犯而言。其與即成犯不同者,即成犯為一舉可畢之犯罪,如殺人、放火;而繼續犯則指犯罪行為須有相當時間始能完結之犯罪,如使人為奴隸。其與連續犯不同者,連續犯之犯罪行為有數個,且此數個犯罪行為有先後次數之可分,如上午行竊,下午再行竊;而繼續犯之犯罪行為則祇有一個,不過此一個犯罪行為在相當時間內繼續存在而已,其間並無先後次數之可分,如使人為奴隸繼續至三年之久。繼續犯在理論上又可分為:一、持續犯(又稱永續犯):謂一個犯罪行為無間斷的侵害一個法益。例如:私行拘禁罪(刑三○二);一個拘禁行為,使被拘禁之人之自由,無間斷的受其侵害,或一日或一月或一年...

張艷萍】評論

這樣都不知道要不要按贊了 還是大家都按負評已代讚 都沒有鑽石.....

丫丫】評論

狀態犯: T行為造成法益侵害發生後,行為往往同時既遂終了,惟其所造成的法益侵害狀態仍持續的犯罪(實務稱犯罪狀態之繼續);實務稱狀態犯為「即成犯」ex:傷害 277 、侵占 335  ------故A為狀態犯繼續犯:T行為雖已既遂,惟該行為仍持續進行(實務稱犯罪行為之繼續),一直到行為人終止該行為,整個犯罪才告終結ex:私行拘禁 302 、 擄人勒贖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