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Zongyong
【年級】小一上
【評論內容】第376條(不得上訴第三審之判決)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用戶】Majie Chen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整理摩友口訣:題組11 Nancy Chiang 小一上 (2013/06/27) 公職◆刑事訴訟法- 100 年 - 100司法特考刑事訴訟法#6143口訣:親切炸髒九孔干貝種三下親:侵占罪切:竊盜罪炸:詐欺罪髒:贓物罪九孔:恐嚇罪干貝:背信罪種三下: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