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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刑事訴訟法第4條:地方法院於刑事案件,有第一審管轄權。但左列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高等法院:一、內亂罪。二、外患罪。三、妨害國交罪。妨害國交罪:第116條(侵害友邦元首或外國代表罪) 對於友邦元首或派至中華民國之外國代表,犯故意傷害罪、妨害自由罪或妨害名譽罪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C)第117條(違背中立命令罪) 於外國交戰之際,違背政府局外中立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第118條(侮辱外國旗章罪) 意圖侮辱外國,而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外國之國旗、國章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妨害國交罪須外國政府之請求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