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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10Ⅱ: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職權公務員又稱授權公務員)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受託公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