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我跟九樓有同樣的疑問。323條所謂的「本章」是指29章,也就是刑法320~324條。而搶奪罪是在325條,也就是第30章,意即準動產在搶奪罪能否以動產論並不確定。是這樣吧?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關於搶奪罪:(A)行為客體僅限於動產 (B)我國刑法設有加重搶奪罪之規定 (C)第 323 條之準動產為本條之行為客體 (D)本罪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
【用戶】小銀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我跟九樓有同樣的疑問。323條所謂的「本章」是指29章,也就是刑法320~324條。而搶奪罪是在325條,也就是第30章,意即準動產在搶奪罪能否以動產論並不確定。是這樣吧?
【用戶】derek801204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關於搶奪罪:(A)行為客體僅限於動產 (B)我國刑法設有加重搶奪罪之規定 (C)第 323 條之準動產為本條之行為客體 (D)本罪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