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3 甲、乙二人因涉嫌共同竊盜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乙於警詢中自白與甲共同犯之,惟甲均始終否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於審判外指證與甲共同犯罪,若甲對於此審判外陳述同意有證據能力,檢察官自得提出於法院作為證據使用
(B)乙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共犯的指證,雖符合任意性、真實性、可信性及必要性的要件,仍不得將此作為證據使用
(C)乙於審判外之陳述,未經甲的對質詰問,甲得以傳聞證據為由,主張該審判外陳述無證據能力
(D)檢察官於審理期日聲請傳喚乙為證人,因乙兼具被告的身分,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請,分離調查證據,甚至亦得分離進行辯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困難0
統計:A(1),B(0),C(0),D(0),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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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vhome】評論
(A)乙於審判外指證與甲共同犯罪,若甲對於此審判外陳述同意有證據能力,檢察官自得提出於法院 作為證據使用(參刑訴法第159條之5) (B)乙於審判外之陳述,是共犯的指證,符合任意性、真實性、可信性及必要性的要件或符合傳聞例外原則,仍得將 此作為證據使用(參刑訴法第159條之2及之3)(C)乙於審判外之陳述,未經甲的對質詰問,甲得以傳聞證據為由,主張該審判外陳述有證據能力(參刑訴法第159條之1第2項) (D)檢察官於審理期日聲請傳喚乙為證人,因乙兼具被告的身分,法院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的聲請, 分離調查證據,甚至亦得分離進行辯論(參刑訴法第287條之1及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