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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 4 條國際金融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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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4條|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經營之業務如下:一、收受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境內外金融機構之外匯存款。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授信業務。三、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本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及其他債務憑證。四、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外幣金融商品之買賣之行紀、居間及代理業務。五、辦理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信用狀簽發、通知、押匯及進出口託收。六、辦理該分行與其他金融機構及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