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ajierblue
【年級】小三上
【評論內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以上,除雇主為當然委員及第五款規定者外,由雇主視該事業單位之實際需要指定下列人員組成:委員任期為二年,並以雇主為主任委員,綜理會務。第一項第五款之勞工代表,應佔委員人數三分之一以上;事業單位設有工會者,由工會推派之;無工會組織而有勞資會議者,由勞方代表推選之;無工會組織且無勞資會議者,由勞工共同推選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