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867 條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抵押物之所有權雖經讓與,但抵押權人仍得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其抵押權,稱為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析之如下:1.抵押人可不待抵押關係消滅而為抵押物之買賣(院1690)。2.抵押權人不得主張抵押人與他人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無效(院解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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