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6.甲有 A 地,因甲向乙借錢,故將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乙,擔保對乙之債務。其後甲將 A 地賣給丙,並完成移 轉登記。問:乙之抵押權效力為何?
(A)無效,因 A 地已屬丙所有,而非甲之財產
(B)無效,因抵押權僅有相對之效力
(C)有效,因抵押權價值超過甲丙之交易價格
(D)有效,因抵押權有追及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75963
統計:A(67),B(40),C(8),D(509),E(0)

用户評論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867 條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抵押物之所有權雖經讓與,但抵押權人仍得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其抵押權,稱為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析之如下:1.抵押人可不待抵押關係消滅而為抵押物之買賣(院1690)。2.抵押權人不得主張抵押人與他人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無效(院解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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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867 條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抵押物之所有權雖經讓與,但抵押權人仍得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其抵押權,稱為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析之如下:1.抵押人可不待抵押關係消滅而為抵押物之買賣(院1690)。2.抵押權人不得主張抵押人與他人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無效(院解3335)。

【用戶】【占卜】模擬Morning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第 867 條 (抵押權之追及效力)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抵押物之所有權雖經讓與,但抵押權人仍得追及抵押物之所在,行使其抵押權,稱為抵押權之追及效力,析之如下:1.抵押人可不待抵押關係消滅而為抵押物之買賣(院1690)。2.抵押權人不得主張抵押人與他人間成立之買賣契約無效(院解33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