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ndy】評論
第265條I: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發發發】評論
謝謝 3F Mira大大!
【snoopy75smb】評論
(A)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X;第一審)(B)得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前為之(X;辯論終結前)(C)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為之(O)(D)得就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為之(X;不得,一事不再理原則,既已起訴就不得追加起訴。能夠追加的是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阿答力】評論
(A)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B)得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前為之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C)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為之(D)得就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為之(指單一案件)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的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有追加起訴時則為重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