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5 關於刑事訴訟之追加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
(A)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B)得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前為之
(C)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為之
(D)得就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為之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23404
統計:A(166),B(108),C(918),D(77),E(0)

用户評論

Wendy】評論

第265條I: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

發發發】評論

謝謝 3F Mira大大!

snoopy75smb】評論

(A)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X;第一審)(B)得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前為之(X;辯論終結前)(C)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為之(O)(D)得就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為之(X;不得,一事不再理原則,既已起訴就不得追加起訴。能夠追加的是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

阿答力】評論

(A)得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B)得於第一審判決宣示前為之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為之(C)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為之(D)得就起訴效力所及之犯罪為之(指單一案件)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的一部起訴,效力及於全部,有追加起訴時則為重覆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