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貼樂 ( ̄︶ ̄)↗】評論
民事訴訟法 第61條 (參加人之權限)參加人得按參加時之訴訟程度,輔助當事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但其行為與該當事人之行為牴觸者,不生效力。
【snoopy75smb】評論
(A)參加人當然得承當訴訟 (X;經兩造同意得承當訴訟)(B)參加人承當訴訟後本案判決對脫離之當事人不生效力 (X;亦生效力)(C)参加人之行爲,不得與被参加人之行爲牴觸 (O)(D)被參加人勝訴時,參加人與被參加人間,生判決之參加的效力(X;本訴判決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