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漢龍】評論
①108 年 8 月 1 日訂立保險契約時,不實說明②110 年 5 月 1 日發生保險事故,同時申請理賠③110 年 5 月 10 日, 保險人查出甲當初有不實說明之情事,這個時間點保險人得知有解除契約之原因依照保險法第 64 條1.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2.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3.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④110 年 7 月 15 日,保險人向甲發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從 110 年 5 月 10 日 到 110 年 7 月 15 日已經超過一個月的④110 年 7 月 15 日,保險人向甲發出解除契約的意思表示,從 110 年 5 月 10 日 到 110 年 7 月 15 日已經超過一個月的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和消滅時效是法律上關於權利義務履行或請求的期間名詞之一除斥期間,又稱預定期間:1.是指權利預定行使之期間2.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除斥期間的例子包括:1.建築工程中,承包商必須在工程竣工後一年內對工程提供保修。2.保險理賠時限:被保險人必須在事故發生後一定時間內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法§58:....危險發生時 5 天需通知保險人)。3.勞動合約中,雇主和員工必須在勞動合約終止後一定時間內對勞動報酬、退休金等進行結算消滅時效則是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消滅(或障礙)的法律事實此外,還有一些其他關於權利義務履行與請求期限的名詞,例如:訴訟時效: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撤回時效:指當事人撤回訴訟的期限。抗告時效:指對判決或裁定提出抗告的期限。申報時效:指申報權利的期限。繳納時限:指繳納款項的期限。補充一下:保固責任的期限通常是指商品或服務的保固期限,而不是除斥期間。保固期限是指商家對商品或服務所提供的保障期限,通常在購買後一段時間內,如果商品或服務出現問題,商家會提供免費維修或更換。除斥期間則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在的期間,權利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