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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原契約項目數量之增加,其增加之契約金額,不列入追加累計金額。→應列入追加累計金額,且未逾原主契約百分之五十(B)原契約項目規格之變更,其增加之契約金額,不列入追加累計金額。→應列入追加累計金額,且未逾原主契約百分之五十(C)因故減項辦理招標,履約期間因尚有預算,逕依本款向得標廠商辦理契約變更,採購原減項內容。→非屬「因未能預見之情形」→減項項目一開始即為需要之項目,為能預見之情形(D)不同區域之地下管線工程,如契約未載明屬同一招標目的範圍,非屬原招標目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