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銀行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現金交易,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交易完成後 5 個營業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一定金額為下列何者?
(A)新臺幣 50 萬元(含等值外幣)
(B)新臺幣 100 萬元(含等值外幣)
(C)新臺幣 150 萬元(含等值外幣)
(D)新臺幣 200 萬元(含等值外幣)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困難0.38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二)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電子支付機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限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範圍內)、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以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三、一定數量:指五十張儲值卡。第 13 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三)交易如係屬臨時性交易者,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確認客戶身分。三、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報之。四、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用戶】Cypress Chou

【年級】大四下

【評論內容】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 第 2 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金融機構:包括下列之銀行業、證券期貨業、保險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一)銀行業:包括銀行、信用合作社、辦理儲金匯兌之郵政機構、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及信託業。(二)證券期貨業:包括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期貨商。(三)保險業:包括保險公司、專業再保險公司及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之郵政機構。(四)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包括電子支付機構、外籍移工匯兌公司(限於經營外籍移工國外小額匯兌業務之範圍內)、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以及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個人執業之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二、一定金額:指新臺幣五十萬元(含等值外幣)。三、一定數量:指五十張儲值卡。第 13 條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確認客戶身分並留存相關紀錄憑證。二、確認客戶身分措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但如能確認客戶為交易帳戶本人者,可免確認身分,惟應於交易紀錄上敘明係本人交易。(二)交易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應憑代理人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其身分,並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等事項加以記錄。(三)交易如係屬臨時性交易者,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確認客戶身分。三、除第十四條規定之情形外,應依法務部調查局(以下簡稱調查局)所定之申報格式,於交易完成後五個營業日內以媒體申報方式,向調查局申報。無法以媒體方式申報而有正當理由者,得報經調查局同意後,以書面申報之。四、向調查局申報資料及相關紀錄憑證之保存,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