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三、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購買乙所有之 A 地與 A 地上之 B 屋。甲給付部分價金後,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但未交付甲占有。其後,甲因財務困難,未再給付其餘價金。乙經催告後,未獲回應,乃依法解除甲乙間之買賣契約。乙基於建案分配之協議,而將 A 地與 B 屋交付於丙,並辦理 B 屋所有權之移轉登記。數年後,甲主張其為 A 地之所有權人,請求丙給付使用 A 地所生之不當得利。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76682
統計:A(32),B(36),C(4),D(782),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