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9 乙至甲所經營的餐廳用餐,結束後在門口遭人槍殺死亡。檢察官以證人身分傳喚甲到庭陳述後,查知甲為殺害乙之幕後指使者,乃將甲改為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逕行拘提。甲被拘提後,甲的妻子隨即委任律師丙為甲的辯護人,丙趕至地檢署要求與甲接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係被拘提之被告,在拘提後 24 小時內,檢察官有權拘束其人身自由,並得禁止其與任何人接見,以利偵查之進行
(B)除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外,檢察官不得暫緩辯護人丙與被拘提之被告甲接見,且辯護人丙得在偵訊甲時在場及陳述意見
(C)甲係被拘提之被告,除有例外情形外,辯護人丙得與被拘提之被告甲接見,但以接見一次為限,且接見時間不得逾 1 小時
(D)檢察官若要聲請羈押,應在拘提甲後 24 小時內向法院聲請之。但甲與辯護人丙接見時間應不得計算在 24 小時之內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20755
統計:A(522),B(34),C(37),D(43),E(0)

用户評論

【用戶】@@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接見羈押之被告: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所以有這些情況可限制)*辯護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是可以暫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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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接見羈押之被告: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所以有這些情況可限制)*辯護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是可以暫緩)

【用戶】蘇愛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第100條之3(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

【用戶】蘇愛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34條(辯護人之接見、通信權及限制之條件)辯護人得接見羈押之被告,並互通書信。非有事證足認其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者,不得限制之。 辯護人與偵查中受拘提或逮捕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接見或互通書信,不得限制之。但接見時間不得逾一小時,且以一次為限。接見經過之時間,同為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一項所定不予計入二十四小時計算之事由。 前項接見,檢察官遇有急迫情形且具正當理由時,得暫緩之,並指定即時得為接見之時間及場所。該指定不得妨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正當防禦及辯護人依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權利。第100條之3(准許夜間詢問之情形)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