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一、關於國際法的淵源,雖然意見未必相同,但大多數學者都引用國際法院規約第 38條的規定來說明。其中,中華民國政府在外交交涉上,曾經引用過「公允及善良」原則,當時情形如下:民國 16 年 4 月 16 日,中華民國政府通知比利時,1865 年中比條約應自該年 10 月 27 日起終止。比利時政府認為依該約第 46 條,僅比利時政府一方有權每 10 年內提出修正,因此建議由常設國際法院解釋。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於11 月 16 日覆文比利時,表示雙方爭點並非 1865 年中比條約第 46 條的技術性解釋(technical interpretation)問題,而是在中比關係上應當適用平等待遇原則;中華民國政府並指出,如比利時願以普遍公認的「公允及善良原則」為基礎尋求解決,我國願與比國商討利用國際法庭的可能性。
【題組】(1) 國際法院規約第 38 條第 2 項所指之「公允及善良原則」ex aequo et bono 涵義為何?國際爭端依其性質可以分類,請附加理由說明,由當年中華民國政府外交部的主張可知,中華民國政府認為中比修約案是屬於那一類的國際爭端?(10 分)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655476
統計:A(3866),B(210),C(674),D(474),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英國教育行動區(Education Action Zones)
用户評論
【王若紫】評論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一、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 場所。二、大專校院、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 之室內場所。三、醫療機構、護理機構、其他醫事機構及社會福利機構所在場所。但老 人福利機構於設有獨立空調及獨立隔間之室內吸菸室,或其室外場所 ,不在此限。四、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五、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遊覽車、捷運系統、車站及旅客等候室。六、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七、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八、供室內體育、運動或健身之場所。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
【Andrea Hsueh】評論
多數為室內禁菸全面禁菸者:1.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其他供兒童、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2.醫療、護理、醫事及社福機構3.製造、儲存或販賣易燃易爆物品之場所。4.金融機構、郵局及電信事業之營業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