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博駿】評論
國安五法」包括今年五月七日三讀的「刑法部...
【考古題都整理在LYS36】評論
2019年07月03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 (增訂)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或情報機關首長,不得參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所舉辦之慶典或活動,而有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前項妨害國家尊嚴之行為,指向象徵大陸地區政權之旗、徽、歌等行禮、唱頌或其他類似之行為。 理由一、本條新增。二、增訂第一項,審酌曾任國防、外交、大陸事務或與國家安全相關機關(如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行政院等)之政務副首長或少將以上人員(包括駐外政務大使或代表),或情報機關 (依國家情報工作法,包括國家安全局、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國防部電訊發展室、國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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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建銘:國安5法 最後拼圖完成 - 政治 - 自由時報電子報 (ltn.com.tw)